跨境稅務
內地取消實施逾30年的外籍個人股息免稅政策
背景
三十多年來,持有內地外商投資企業股份的外籍個人享有一項明顯優惠:股息紅利免徵個人所得稅。這項豁免源自1994年的財稅字〔1994〕20號文,該文在改革開放初期推出多項暫行稅收優惠以吸引外資。
內地居民取得股息一直按20%納稅。隨着時間推移,境內外股東之間的差異愈來愈難以自圓其說;而當中國吸引投資者的優勢日益體現在市場規模、產業配套及營商環境時,這項優惠的理據亦隨之減弱。
有何改變
2026年9月1日,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26年第27號公告:自當日起,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告同時廢止1994年通知的相關條款。
具體而言,派發股息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擔任扣繳義務人,於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如未有扣繳,外籍個人須於取得所得次年的6月30日前自行申報繳稅。
新華社引述北京大學中國財稅研究中心主任劉怡表示,有關免稅政策在特定階段對吸引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繼續依靠內外資不平衡的稅收政策吸引外資,已不適應新形勢。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李旭紅則表示,這次調整有利於維護稅制公平統一,並堵塞稅收漏洞。
兩人均認為,這項改變不會增加大部分外籍股東的實際稅負。不少國家對居民的全球所得徵稅,在中國免稅的股息過往須在居民國全額課稅;在中國繳稅後,一般可在居民國抵免。
香港的角度
公告所指的是外籍個人。對於過往實務中常與外籍個人作相同處理的港澳台居民,公告如何適用,宜按個別情況確認。如公告適用,上述推論最適用於實行全球徵稅並提供境外稅收抵免的國家的居民,香港則不同。香港不就股息徵稅,不論股息來自本港還是境外。對從內地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的香港居民個人而言,內地稅款很可能是一項實際的額外成本,在居民地並無稅款可供抵免。
內地與香港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一般把向香港居民受益所有人支付股息的內地稅款上限定為10%;如屬持有派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公司,上限為5%。申請上述稅率須符合安排的條件(包括受益所有人身份),並按程序享受協定待遇。
不少外籍個人並非直接持有外商投資企業股份,而是透過香港或離岸控股公司持有。在這種情況下,支付給控股公司的股息並不屬個人所得,適用的是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的企業所得稅規則,而非這份公告。問題於是轉為利潤何時及如何分配到個人手上。
對投資者、家族及企業的影響
對直接持有外商投資企業股份的外籍個人而言,當前要務是確認9月1日後宣派股息的扣繳安排,並了解居民國的境外稅收抵免規則。
對以個人名義直接持有內地業務的香港家族而言,這項改變可能促使其檢視持股架構。任何重組都應審慎處理:轉讓股份本身可能產生稅負,而有關受益所有人的反避稅規則亦適用。
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財務團隊須更新派息程序,確保正確扣繳及申報。9月1日前宣派但其後才支付的股息,可能涉及時間性問題,宜向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對一般投資者而言,這項改變再次顯示中國正使內外資本的稅務待遇趨於一致,與加強居民境外所得徵管的方向相同。
值得思考的問題
- 我們是否以個人身份直接持有內地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我們是哪個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
- 我們能否根據內地與香港的安排或其他稅收協定享受較低稅率?是否符合條件?
- 我們的居民國會否就內地稅款提供抵免?
- 現有持股架構是否仍然合適?改變架構的成本是多少?
- 我們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已更新股息扣繳程序?
結語
取消股息免稅在中國稅制中屬於小幅調整,但對直接持有內地公司的外籍及香港個人而言意義重大。對許多人來說,最終影響取決於其居民身份及協定待遇,而非表面稅率。現在正是檢視這兩方面的好時機。
本文僅屬一般評論,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
資料來源
-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Xinhua), “两部门: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需缴个税”, 2 September 2026.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252132/content.html
-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7号)”, 1 September 2026. 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9/t20260901_39964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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