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税务
内地取消实施逾30年的外籍个人股息免税政策
背景
三十多年来,持有内地外商投资企业股份的外籍个人享有一项明显优惠: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项豁免源自1994年的财税字〔1994〕20号文,该文在改革开放初期推出多项暂行税收优惠以吸引外资。
内地居民取得股息一直按20%纳税。随着时间推移,境内外股东之间的差异愈来愈难以自圆其说;而当中国吸引投资者的优势日益体现在市场规模、产业配套及营商环境时,这项优惠的理据亦随之减弱。
有何改变
2026年9月1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自当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同时废止1994年通知的相关条款。
具体而言,派发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担任扣缴义务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如未有扣缴,外籍个人须于取得所得次年的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税。
新华社引述北京大学中国财税研究中心主任刘怡表示,有关免税政策在特定阶段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继续依靠内外资不平衡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已不适应新形势。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则表示,这次调整有利于维护税制公平统一,并堵塞税收漏洞。
两人均认为,这项改变不会增加大部分外籍股东的实际税负。不少国家对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在中国免税的股息过往须在居民国全额课税;在中国缴税后,一般可在居民国抵免。
香港的角度
公告所指的是外籍个人。对于过往实务中常与外籍个人作相同处理的港澳台居民,公告如何适用,宜按个别情况确认。如公告适用,上述推论最适用于实行全球征税并提供境外税收抵免的国家的居民,香港则不同。香港不就股息征税,不论股息来自本港还是境外。对从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的香港居民个人而言,内地税款很可能是一项实际的额外成本,在居民地并无税款可供抵免。
内地与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一般把向香港居民受益所有人支付股息的内地税款上限定为10%;如属持有派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公司,上限为5%。申请上述税率须符合安排的条件(包括受益所有人身份),并按程序享受协定待遇。
不少外籍个人并非直接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份,而是通过香港或离岸控股公司持有。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给控股公司的股息并不属个人所得,适用的是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的企业所得税规则,而非这份公告。问题于是转为利润何时及如何分配到个人手上。
对投资者、家族及企业的影响
对直接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份的外籍个人而言,当前要务是确认9月1今后宣派股息的扣缴安排,并了解居民国的境外税收抵免规则。
对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内地业务的香港家族而言,这项改变可能促使其检视持股架构。任何重组都应审慎处理:转让股份本身可能产生税负,而有关受益所有人的反避税规则亦适用。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财务团队须更新派息程序,确保正确扣缴及申报。9月1日前宣派但其后才支付的股息,可能涉及时间性问题,宜向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对一般投资者而言,这项改变再次显示中国正使内外资本的税务待遇趋于一致,与加强居民境外所得征管的方向相同。
值得思考的问题
- 我们是否以个人身份直接持有内地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我们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
- 我们能否根据内地与香港的安排或其他税收协定享受较低税率?是否符合条件?
- 我们的居民国会否就内地税款提供抵免?
- 现有持股架构是否仍然合适?改变架构的成本是多少?
- 我们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已更新股息扣缴程序?
结语
取消股息免税在中国税制中属于小幅调整,但对直接持有内地公司的外籍及香港个人而言意义重大。对许多人来说,最终影响取决于其居民身份及协定待遇,而非表面税率。现在正是检视这两方面的好时机。
本文仅为一般性评论,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
资料来源
-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Xinhua), “两部门: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需缴个税”, 2 September 2026.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252132/content.html
-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7号)”, 1 September 2026. 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9/t20260901_39964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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