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稅務
CRS 實務:內地如何核查居民境外所得
背景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稅務居民須就境內及境外所得納稅。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2020年發布《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號),境外所得的具體規則自此實施。然而對不少人而言,這項規定一直停留在紙面:境外證券帳戶、香港銀行存款及離岸控股公司鮮有申報,執法亦較零散。
共同申報準則改變了這種狀況。在 CRS 下,參與司法管轄區的金融機構須識別屬其他地方稅務居民的帳戶持有人,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帳戶結餘及收入,再由當地稅務機關每年與帳戶持有人所屬居民地交換資料。內地自2018年起依據 CRS 交換資料,香港、新加坡及大部分主要離岸中心均有參與。
有何改變
2025年間,不少有境外收入的人士陸續收到地方稅務機關的短信、電話及個稅應用程式通知,提醒其自查並在有需要時更正申報。2025年3月,湖北、山東、上海及浙江四地稅務部門公布案例:四名未申報境外收入的居民在接獲提醒後,分別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合共18.48萬元、126.38萬元、12.72萬元及141.3萬元人民幣。
2026年1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透過新華社確認,自去年起已提醒納稅人自查2022年至2024年從境外取得的收入,並指出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因納稅人未申報或計算錯誤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在三年內追徵稅款及滯納金;構成偷稅的,依法處理。
同日,財新報道指所謂追稅可追溯至2017年的說法屬誤讀。據稅務總局人士表示,稅務機關主要提示納稅人核查最近三個年度的收入,個別金額較大的個案核查不超過五年。現階段重點在於自查補報,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追徵。
境外所得如何計稅
2020年第3號公告訂明三種處理方式:
- 綜合所得:在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與境內綜合所得合併計算,適用3%至45%的累進稅率。
- 經營所得:在境外取得的經營所得與境內經營所得合併計算,適用5%至35%的稅率,境外虧損的使用受到限制。
- 其他分類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及偶然所得,分別單獨計算,一般適用20%比例稅率。
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在分國限額內抵免,未用完的抵免額在有完備憑證的情況下可向後結轉五年。居民個人須於取得所得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境外所得;2025年度所得的申報期將於2026年6月30日結束。
實務上有兩點常被誤解。第一,CRS 交換的是帳戶結餘及收入總額,並非每一筆交易;帳戶結餘增加並不必然構成應稅所得,但納稅人需要能夠合理解釋。第二,支付給離岸公司的股息在分配到個人之前並不屬個人所得,但對於設在低稅地區、無合理經營需要而保留利潤的受控公司,另有反避稅規則可能適用。
對投資者、家族及企業的影響
對持有香港或境外證券帳戶的個人投資者而言,第一步是重整紀錄:整理2022至2025年的年度結單,識別利息、股息及已實現收益,並把境外已繳稅款逐項對應。
對家族而言,問題延伸至離岸公司、保險保單及信託安排,每一項都須按具體事實分析。大方向十分清楚:稅務機關掌握的資料愈來愈多,而主動更正與被認定偷稅之間的成本差距相當大。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滯納稅款須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構成偷稅的,可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身為內地居民、但從香港公司領取薪酬、董事袍金或股息的企業主而言,應把薪酬及股息紀錄與內地申報資料逐一核對。
值得思考的問題
- 在相關年度,我是否屬內地稅務居民?這一判斷有否書面依據?
- 我能否取得每個境外帳戶的年度結單,並清楚每個數字的含義?
- 我是否已按正確類別申報境外所得,並以適當憑證申請境外稅收抵免?
- 我名下的離岸公司或其他架構,是否保留了可能引起關注的利潤?
- 如果收到提醒,由誰協助我準確及按時回應?
結語
CRS 並沒有改變內地稅法,改變的是稅務機關能看到甚麼。年度申報期開放至6月30日,持有境外資產的內地居民正好藉此機會把紀錄更新妥當。檢視愈早開始,可選擇的處理方式就愈多。
本文僅屬一般評論,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
資料來源
-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Xinhua), “Tax authorities remind taxpayers to self-review overseas income (Xinhua report)”, 16 January 2026.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47110/content.html
- Caixin, “Report clarifying the look-back period for overseas income checks”, 16 January 2026. economy.caixin.com/m/2026-01-16/102404607.html
-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7 January 2020.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2/content_5471604.htm
- Qilu Net (via China Taxation News), “Four local tax bureaus publish cases of unreported overseas income”, 28 March 2025. news.iqilu.com/yangmei/20250328/57940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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