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稅務

內地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新規:設立、存續、終止均按20%徵稅

發布日期 5 分鐘閱讀HK Suite Insights

背景

離岸信託通常設立在香港、新加坡、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或澤西島等地,已成為不少內地高淨值家庭常用的工具,用於財富代際傳承、跨境資產配置以及隔離經營或家庭風險。然而在今年之前,內地並無專門規定明確離岸信託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早已規定居民個人須就全球所得納稅,而共同申報準則(CRS)也讓稅務機關掌握了大量境外帳戶資料,包括信託持有的帳戶。財政部在政策解讀中指出,由於離岸信託往往設立在資訊透明度低、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部分個人利用其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及逃避稅。

新規要點

2026年7月2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同時答記者問。主要規定如下。

設立環節。 居民個人將公司股權、股票及房產等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稅率。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但財產由居民個人實際控制的,視為該居民個人裝入財產。

存續環節。 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財產轉讓所得在一個年度內的盈利和損失可以互抵,但損失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離岸信託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積在其控制的境外實體的收益,全部納入徵稅範圍。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以獲得收益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就實際分配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

終止環節。 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終止時,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就全部信託財產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以獲得分配財產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以所獲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為應納稅所得額。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等情況,須對信託財產進行稅收清算,對潛在增值收益徵稅。

反避稅規定。 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個人通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裝入財產、但財產實際由其出資、負擔、控制的,視為該個人裝入財產。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等)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境內的個人,可判定為我國稅收居民。

抵免與申報。 個人在境外已繳納的與離岸信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可按規定抵免;已按規定納稅的信託收益,實際分配時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設立環節及存續期間收益辦理納稅申報;信託終止時,應在終止清算完成的次月15日內申報。因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

存量信託。 設立環節未繳稅款原則上徵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裝入財產的個人應申報繳稅;金額較大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徵管法延長追繳年限。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環節未繳稅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計算後,全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稅。上述稅款均須在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繳納。

10月的執行口徑

10月19日,稅務總局發布提示,提醒納稅人在過渡期內即10月22日前完成申報繳稅,不加收滯納金。據財新報道,稅務總局同日發布政策問答,明確延長追徵期限所指的「金額較大」,是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在10萬元以上的情形;境外實體裝入離岸信託前已累計的未分配利潤,應並入離岸信託存續期間收益申報納稅;員工股權激勵信託不屬於此次離岸信託徵稅範圍。

對投資者、家族及企業的影響

對已在過渡期內申報的家庭而言,下一步是建立信託及其底層公司的年度申報和資料保存機制,因為今後收益須每年納稅。

對尚未申報的家庭而言,不加收滯納金的過渡期已經結束。根據稅收徵管法,滯納稅款須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務機關亦已表示逾期未繳納的將依法處理。儘快尋求專業意見十分重要。

對受託人及境外服務機構而言,內地居民委託人及受益人需要獲得收益、所得及底層實體的資料,才能準確申報。財政部亦警示,對誘導、協助納稅人通過離岸信託逃避稅的中介機構,稅務機關將嚴肅處理。

對計劃設立新架構的家庭而言,現在需要把設立環節的稅負及按年徵稅的成本,與信託在傳承、治理和風險隔離方面的作用一併權衡。信託仍然是有用的工具,但不再是遞延納稅的工具。

值得思考的問題

  • 我們的信託在何時裝入財產?是否有裝入行為落在追繳期內?
  • 信託是否持有存在未分配利潤的公司?這些利潤將如何申報?
  •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誰會被視為委託人?是否有人的居民身份存在疑問?
  • 與信託相關的境外已繳稅款能否抵免?我們是否掌握相關憑證?
  • 受託人能否每年提供申報所需的資料?

結語

7月24日的公告把離岸信託明確納入內地個人所得稅體系。公告傳遞的訊號並非禁止信託,而是信託在稅務上是透明的。對持有離岸架構的家庭而言,當前的重點是準確、持續的合規,以及冷靜地重新審視每個架構存在的理由。

本文僅屬一般評論,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

資料來源

  1. Ministry of Finance Tax Policy Department and STA Income Tax Department,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24 July 2026. szs.mof.gov.cn/zhengcejiedu/202607/t20260724_3994266.htm
  2. Xinhua, “Report on the announcement on individual income tax matters relating to offshore trusts”, 24 July 2026. www.news.cn/politics/20260724/206e5905c9204c62a0fdb918dfd1bc5a/c.html
  3. Xinhua,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的提示提醒”, 19 October 2026. www.news.cn/fortune/20261019/11f7e7f43434495d82095585e0d2af75/c.html
  4. Caixin, “离岸信托征税执行口径细化 税务总局提示过渡期10月22日截止”, 20 October 2026. economy.caixin.com/2026-10-20/10249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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