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税务

内地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设立、存续、终止均按20%征税

发布日期 5 分钟阅读HK Suite Insights

背景

离岸信托通常设立在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泽西岛等地,已成为不少内地高净值家庭常用的工具,用于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隔离经营或家庭风险。然而在今年之前,内地并无专门规定明确离岸信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早已规定居民个人须就全球所得纳税,而共同申报准则(CRS)也让税务机关掌握了大量境外账户信息,包括信托持有的账户。财政部在政策解读中指出,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

新规要点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同时答记者问。主要规定如下。

设立环节。 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但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该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存续环节。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财产转让所得在一个年度内的盈利和损失可以互抵,但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离岸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实际分配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终止环节。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以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所获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须对信托财产进行税收清算,对潜在增值收益征税。

反避税规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其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装入财产。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

抵免与申报。 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已按规定纳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设立环节及存续期间收益办理纳税申报;信托终止时,应在终止清算完成的次月15日内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存量信托。 设立环节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装入财产的个人应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后,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上述税款均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缴纳。

10月的执行口径

10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提示,提醒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即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据财新报道,税务总局同日发布政策问答,明确延长追征期限所指的“金额较大”,是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情形;境外实体装入离岸信托前已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应并入离岸信托存续期间收益申报纳税;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此次离岸信托征税范围。

对投资者、家族及企业的影响

对已在过渡期内申报的家庭而言,下一步是建立信托及其底层公司的年度申报和资料留存机制,因为今后收益须每年纳税。

对尚未申报的家庭而言,不加收滞纳金的过渡期已经结束。根据税收征管法,滞纳税款须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亦已表示逾期未缴纳的将依法处理。尽快寻求专业意见十分重要。

对受托人及境外服务机构而言,内地居民委托人及受益人需要获得收益、所得及底层实体的信息,才能准确申报。财政部亦警示,对诱导、协助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逃避税的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将严肃处理。

对计划设立新架构的家庭而言,现在需要把设立环节的税负及按年征税的成本,与信托在传承、治理和风险隔离方面的作用一并权衡。信托仍然是有用的工具,但不再是递延纳税的工具。

值得思考的问题

  • 我们的信托在何时装入财产?是否有装入行为落在追缴期内?
  • 信托是否持有存在未分配利润的公司?这些利润将如何申报?
  •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谁会被视为委托人?是否有人的居民身份存在疑问?
  • 与信托相关的境外已缴税款能否抵免?我们是否掌握相关凭证?
  • 受托人能否每年提供申报所需的信息?

结语

7月24日的公告把离岸信托明确纳入内地个人所得税体系。公告传递的信号并非禁止信托,而是信托在税务上是透明的。对持有离岸架构的家庭而言,当前的重点是准确、持续的合规,以及冷静地重新审视每个架构存在的理由。

本文仅为一般性评论,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

资料来源

  1. Ministry of Finance Tax Policy Department and STA Income Tax Department,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24 July 2026. szs.mof.gov.cn/zhengcejiedu/202607/t20260724_3994266.htm
  2. Xinhua, “Report on the announcement on individual income tax matters relating to offshore trusts”, 24 July 2026. www.news.cn/politics/20260724/206e5905c9204c62a0fdb918dfd1bc5a/c.html
  3. Xinhua,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的提示提醒”, 19 October 2026. www.news.cn/fortune/20261019/11f7e7f43434495d82095585e0d2af75/c.html
  4. Caixin, “离岸信托征税执行口径细化 税务总局提示过渡期10月22日截止”, 20 October 2026. economy.caixin.com/2026-10-20/10249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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